制度文件|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建立仪器设备网络管理系统,由设备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的仪器设备,各学院(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类仪器设备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不得调离。
二、各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全负责,不得任意拆卸。确需拆卸的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三、凡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需遵守《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单价或成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教学或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均需有偿使用,凡是性能良好、可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测试服务。所有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师和学生,必须提前预约方可使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与处置等需遵守《浙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五、学生实验、实习需外借仪器设备,必须出具借条,并经指导教师签字。大型仪器设备一律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借用,用后及时归怀,损坏按规定赔偿。
六、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仪器设备的清查核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仪器设备清查,做到账帐相符、帐实相符。
七、仪器设备达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八、各使用单位发现仪器设备短少时,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报告,如属被盗行为,同时向保卫处报案。
九、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短少、损坏的属责任事故。
1.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又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者。
3.在工作过程中,指导不负责,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者。
4.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手续,擅自拆卸设备者。
5.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野蛮拆卸,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等而导致短少或损坏者。
十、凡属责任事故的,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〇一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