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
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 号)、《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农林大〔2013〕4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学校资产报废申请集中受理的制度,在2015年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本次资产报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报废的条件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均可申请报废:
1.确因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已损坏,其技术性能大幅下降,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修复的。使用年限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附件1)。
2. 确因技术落后,耗能大,运行费用过高的。
3. 损坏严重,无零配件,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超过其本身时价三分之一的。
对于那些虽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或没达到报废条件的闲置设备、家具,不能申请报废。
二、申请报废的程序
1.使用单位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汇总,进行单位内部初级鉴定后,确定报废清单,填写《浙江农林大学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2),注明报废理由,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报废申请。纸质稿报设备处(行政楼115;联系电话9292726,9295896);电子稿发送至sbc115@zafu.edu.cn。
其中: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还应单独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附件3)。申请车辆报废另需填写《车辆情况说明》(附件4)及提供表中列出的各种原件、材料。
2.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报废资产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资产进行鉴定论证,提出报废鉴定意见。
3.设备处整理汇总后形成拟报废资产情况报告,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上报省厅主管部门审批。
三、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拟报废的资产按照规定逐件进行、慎重筛选、严格把关,做好资产报废的内部审核鉴定工作。
2.申请报废的资产要有相符的实物,并保证其完整性,不准私自拆除零件,原则上各单位不作留用,确需拆卸留用零部件的,应报设备处批准。
3.各单位都无权擅自处理报废资产,报废资产的实物由设备处按规定统一回收,回收具体安排将根据工作的进展另行通知。
4.资产报废申报工作截止到11月20日,各单位认真核实本单位资产清册,按时上报。
希望相关学院(部)、部门接此通知后,加强领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此次资产的报废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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